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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发表时间2005年11月28日  阅读次数:  『字体: 』 『刷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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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Business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现在有下面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消费者在购物中没有索要发票,以至于索赔无据。很多经营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有的是因购买金额较小,有的是因为是乡邻、熟人,不索要发票。很多商品(特别是农资),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本不知其质量如何,等知道商品质量有问题时已过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商家不承认商品是他们出售的。因无发票,此类消费纠纷消协无法受理,消费者只能不了了之;

  二是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先找经营者,以求自行了结。协商不成,才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营者往往推三拖四,拖延时间,超出了商品的“三包”期,有的错过了商品质量检验的最佳时期,致使投诉无法受理、调解。

  三是商品质量鉴证费问题.很多消费纠纷因鉴证费无人出而无法解决.往往是消费者因商品标的额小不愿出几百、几千元的质量鉴证费,而经营者则借口“谁主张谁举证”不出鉴证费,致使责任无法划分,调解无法进行。应设立商品质量鉴证费基金,遇到消费基金时,先由基金垫支,鉴定后不合格的商品由经营者承担鉴证费,合格的商品视消费情况而定。若标的额大,由消费者出,若标的额小,则由基金代支;也可与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约定,定点检测,商品质量合格不出检测费,商品质量不合格由经营者出检测费。

  四是消费者协会无强制措施。要善于借助于行政机关的力量。一是要支持消费者进行消费诉讼,现在很多法院设有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专门受理消费纠纷案件。没有专门的法庭的法院到民事庭也受理此类案件,要帮助消费者做到有理、有据,打赢官司。二是要借助于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 等部门的力量,查处假 冒伪劣商品,为消费者撑腰。实际上,在大部分的消费纠纷中,经营者都知道自己的商品质量如何,邀请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调解消费纠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树立消费者协会的权威。对调解成功的消费纠纷案件,要在各种媒体上予以曝光。我们现在在媒体上公布的消费纠纷案件,往往认为经营者赔偿或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了,对经营者的名称、经营的商品品牌、名称掐头去尾,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哪家商家经营的哪种商品质量有问题 ,起不到警示和告诫作用,对经营者也起不到诫勉作用,还是我行我素,继续经营有问题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长此以往,经营者认为消协是在和稀泥,权威尽失。要敢于行使消协的曝光权,在各种媒体上曝光,进行消费警示,公布不合格商品品牌、名称及经营者名称,给消费者以切切实实的帮助。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树立了消协的权威。

  六是基层消费者协会组织人员少,设施落后。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缺乏照相机、电脑、交通工具等取证工具,取证困难,使各项工作陷于困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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