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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体育术科;艺术类专业的专业选考科目为音乐术科或美术术科。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5科考试成绩合成的总分为依据进行录取,各科成绩用卷面原始分呈现,总分用各科卷面原始分累加。即每位考生的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理科基础+1门X科组成。
外语口语成绩不计入总分。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按4科文化课的考试成绩合成的总分和术科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各科文化课成绩和术科成绩分别用原始分呈现,文化课总分用4科文化课卷面原始分累加。即每位考生的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3+理科基础组成。
综合素质成录取参考指标
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5科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4科总分(不分文理科)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普通高校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投出的档案,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学校已公布的录取原则和要求,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由省教育厅公布统一的评价要求,由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写实性文字表述方式,分项目记入考生电子档案。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高中期间各科目学分获得情况,技术领域、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核或表现情况、获奖情况等等;取代现行考生电子档案的毕业考试成绩、毕业鉴定,录取时供高等学校参考,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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